《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2008年6月16-19日,法国巴黎)通过,第三届会议(2010年6月22-24日,法国巴黎)和第四届会议(2012年6月4-8日,法国巴黎)修正,第五届会议(2014年6月2-4日,法国巴黎)
第I章 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合作与国际援助 1-65
I.1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1
I.2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 2
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7
I.4 国际援助的申请资格和评选标准 8-12
I.5 多国联合申报材料 13-15
I.6 对已列入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 16-19
I.7 材料的提交 20-25
I.8 材料的审查 26-31
I.9 特别紧急情况下受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32
I.10 委员会对材料的评审 33-37
I.11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 38-40
I.12 已列入遗产名称的修改 41
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42-46
I.14 国际援助 47-53
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 54-56
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遗产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7-65
第II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66-78
II.1 基金资源的使用方针 66-67
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 68-78
II.2.1 捐助方 68-71
II.2.2 捐助条件 72-75
II.2.3 捐助方所受惠益 76-78
第III章 参与《公约》的实施 79-99
III.1 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
研究机构的参与 79-89
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 90-99
III.2.1 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层面的参与 90
I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91-99
第IV章 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 100-150
IV.1 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100-123
IV.1.1 总则 100-102
IV.1.2 地方和国家层面 103-117
IV.1.3 国际层面 118-123
IV.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 124-150
IV.2.1 定义 124-125
IV.2.2 教科文组织徽标和《公约》徽标各自的使用规则 126-128
IV.2.3 使用权 129
IV.2.4 授权 130-136
IV.2.5 为赞助目的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 137-139
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约定 140-143
IV.2.7 图形标准 144
IV.2.8 保护 145-150
第V章 向委员会报告 151-169
V.1 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151-159
V.2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0-164
V.3 报告的接收和受理 165-167
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8-169
简 称
委员会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总干事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基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大会 《公约》缔约国大会
代表作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代表作名录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缔约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
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急需保护名录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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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