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届会议修正(法国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
第I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 1 – 65
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 1
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2
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 7
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 8 – 12
I.5 多国文件 13 – 16
I.6 提交文件 17 – 24
I.7 审查文件 25 – 32
I.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33 – 34
I.9 委员会评估文件 35 – 37
I.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38
I.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39 – 40
I.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 41
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42 – 46
I.14 国际援助 47 – 53
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 54 – 56
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7 – 65
第II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66 – 78
II.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 66 – 67
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 68 - 78
II.2.1 捐助者 68 – 71
II.2.2 条件 72 – 75
II.2.3 捐助者的惠益 76 – 78
第III章 参与执行《公约》 79 – 99
III.1 社区、群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的参与 79 – 89
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 90 – 99
II.2.1 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 90
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91 – 99
第IV章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 100 – 150
IV.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100 – 123
IV.1.1 总则 100 – 102
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 103 – 117
IV.1.3 国际一级 118 – 123
IV.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 124 – 150
IV.2.1 定义 124 – 125
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 126 – 128
IV.2.3 使用权 129
IV.2.4 授权 130 – 136
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 137 – 139
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 140 – 143
IV.2.7 图形标准 144
IV.2.8 保护 145 – 150
第V章 向委员会报告 151 – 169
V.1 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151 – 159
V.2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 160 – 164
V.3 接收和处理报告 165 – 167
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 168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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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