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标识形式上方采用简体中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方采用汉语拼音“ZHONGGUO FEIWUZHI WENHUA YICHAN”,各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在对外交往工作中可使用英文“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或其他文字。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于“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标识图形传达出古朴和质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表现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主标识用于正式场合,如徽章、机构形象展示等。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标准颜色为红色(C25M100Y100K25)和白色,可根据不同需要使用其他颜色。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
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其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依照相关法规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如果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双方按照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全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会定期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备案。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