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颁布前,国家层面已有多项法律、法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下介绍几个主要文件:
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护我国传统工艺美术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定义是,“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条例》颁布后,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命名了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增强了全社会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应该说,在《非遗法》颁布前,《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比较重要的一部法规文件。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原则。《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2006年10月,文化部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一》),作为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相配套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意见》的有关内容,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管理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省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县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各自职责,保护单位的条件和职责,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等内容。
2008年6月,文化部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二》),作为与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相配套、与文化部《办法之一》相衔接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上述两个文件中有关传承人的内容,对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则、传承人的条件、传承人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传承人的义务、撤销传承人资格的办法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意见》、《办法之一》、《办法之二》等文件为制度框架,以非遗名录和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评选、管理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制度与传承系统,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有序进行。
来源: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