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门类。
2008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将十大门类调整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此后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沿用了调整后的类别名称。
来源:《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